浙江省關于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03 15: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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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63號)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對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有關事項公告
【考試須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63號)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對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納稅信息網上查詢打印系統(tǒng)》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上線應用。凡通過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扣繳明細申報繳納的納稅人均可登錄“浙江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tǒng)”(http://etax.zjds.gov.cn)自行查詢本人最新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繳納情況,并可自行對查詢結果進行打印。具體操作方法和流程請見“浙江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tǒng)”公告《關于啟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息網上查詢打印系統(tǒng)的通知》。上述查詢結果的打印件僅供納稅人查詢、了解本人納稅情況,不作為法定證明使用。如需法定格式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憑本人身份證件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二、地稅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自行納稅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如需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憑稅務登記證副本、本人身份證件等相關證件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稅收通用繳款書》。
三、扣繳義務人因特殊理由確實無法進行明細申報的,并經主管地稅機關核準后,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對發(fā)放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后,應在工資單上注明個人已扣繳稅款的金額。納稅人如需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由扣繳義務人向主管地稅機關領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按規(guī)定向納稅人開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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