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我國對股息紅利所得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更新時間:2012-12-21 1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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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一政策的施行,意味著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率越低,對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近日,財政部等3部委下發(fā)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率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率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率為20%。
這一政策的施行,意味著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率越低,對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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