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未盡出資義務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問題:未盡出資義務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解答: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guī)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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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權人
(1)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發(fā)起人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解釋】發(fā)起人股東的這一資本充實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以發(fā)起人協(xié)議的約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的決議而免除。
所有的“發(fā)起人股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均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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