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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經濟基礎考點預習:民事法律行為

更新時間:2017-06-21 14:03:34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00收藏40
摘要   【摘要】環(huán)球網校為方便大家備考2017年經濟師考試,特分享了2017年初級經濟基礎考點預習:民事法律行為,希望對大家預習有幫助,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經濟師考試頻道......  相關推薦:2017年初級經濟基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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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三】民事法律行為(環(huán)球網校分享的2017年初級經濟基礎考點預習:民事法律行為)

  建議關注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1.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3.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三)無效民事行為

概念

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而當然(環(huán)球網校分享的2017年初級經濟基礎考點預習:民事法律行為)、確定地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其本質特征在于違法性

類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單方行為(拋棄財產);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注意】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應當承擔財產的返還義務、損失賠償責任和其他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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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huán)球網校友情提示:本文環(huán)球網校小編集中整理“2017年初級經濟基礎考點預習:民事法律行為”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在此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huán)球網校經濟師頻道&論壇,我們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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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環(huán)球網校分享的2017年初級經濟基礎考點預習:民事法律行為)

概念

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類型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行為。

效果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概念

民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需等待有權人表示承認后才能生效。

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其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

效果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經權利人承認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成為有效民事行為。

  【例題·多選題】(2015年)下列民事行為中,屬于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有( )。

  A.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環(huán)球網校分享的2017年初級經濟基礎考點預習:民事法律行為)

  B.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

  C.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拋棄財產的行為

  D.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的行為

  E.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遺贈的行為

  『正確答案』AB(環(huán)球網校分享的2017年初級經濟基礎考點預習: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可撤銷的民事行為。(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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