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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濟師《中級房地產》章節(jié)講義預習: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終止

更新時間:2017-04-11 08:56:57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70收藏35
摘要   【摘要】2017年經濟師考試備考中,網校為方便大家備考2017年經濟師考試,特分享了2017年經濟師《中級房地產》章節(jié)講義預習: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終止,希望對大家預習有幫助,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經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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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

  【本節(jié)考點】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2.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終止

  【本節(jié)內容精講】

  【考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1.無論是劃撥方式還是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下列情況下均可以收回:

  (1)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財產而收回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2.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可在下列情況下收回:

  (1)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段餀喾ā芬?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由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xù)期,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收回是對非住宅建設用地而言的?!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3.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可在下列情況下收回:

  (1)國家根據城市建設發(fā)展的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家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可依法予以出讓。

  (3)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可以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4)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2年未使用。

  (5)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

  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城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原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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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題:2012年單選】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房地產開發(fā)用地,滿()年未動工開發(fā)的,政府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A.0.5

  B.1

  C.2

  D.3

  【答案】C

  【解析】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本知識點結束

  【考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終止★

  (一)因土地滅失而終止(非人力和自然力量造成的)

  (二)由于土地使用者拋棄而終止(政治、經濟、行政等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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