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每日一練:訴訟時效的中斷
更新時間:2013-09-06 11:13:37
來源:|0
瀏覽
收藏


注冊會計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每日一練:訴訟時效的中斷
多項選擇題
1、下列情形中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
A.甲對乙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還有1個月即將屆滿時,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確定繼承人
B.甲把要求乙清償3個月前到期的債務的書面通知當面遞交乙,乙拒絕接收,甲將通知留在乙處后憤然離去
C.乙對甲的債務已過清償期1個月,乙突然不知所蹤,經過2個月的多方探尋無果后,甲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聲明,要求乙清償債務
D.債權人甲路上偶遇債務人乙,未等甲開口要求乙償還1個月前到期的債務,乙即一邊連稱“抱歉”,一邊匆匆離去
【正確答案】 BC
【答案解析】
(1)選項A: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止;((2)選項B: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在本題中,雖然乙拒絕接收(未簽字、蓋章),但如果甲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已經送達乙,導致訴訟時效中斷;(3)選項C: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4)選項D:債務人乙只是表示“抱歉”,并未作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