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種類:
1.動產與不動產
(1)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原則,不動產則須登記。
(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樂)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齊白石的字畫)一旦發(fā)生損害就只能轉化為金錢賠償。
3.主物與從物.
在無法律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時,從物的權利歸屬與主物一致。
4.原物與孳息
(1)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二、物權的概念與種類:
1.物權的概念
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點:
(1)支配性
物權是對于標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財產權,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債權則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債權則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上成立雙重買賣,兩項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故為絕對權或稱對世權。債權則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稱對人權。
2.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中,所有權屬于自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屬于他物權。
(2)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3)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設定在動產之上的物權,如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等;不動產物權則是設定于不動產之上的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質權與留置權不得設于不動產之上。
(4)獨立物權與從物權
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為獨立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屬于其他權利、不能獨立存在的物權為從物權,如擔保物權、地役權。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一是種類法定,即不得創(chuàng)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二是內容法定,即不得創(chuàng)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解釋】(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chuàng)設物權,該物權創(chuàng)設行為無效;(2)行為人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設定行為無效。
【案例1】某叔侄約定:侄子若將祖宅出售,叔父有優(yōu)先購買權,否則叔父有權宣告房屋買賣無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優(yōu)先購買權排除他人購買,實際上是想創(chuàng)設一種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權,但《物權法》并未將優(yōu)先購買權規(guī)定為法定物權種類,因此這一約定因違反“物權種類法定原則”而無效。如果侄子違反約定將祖宅售與他人,叔父無權主張房屋買賣無效,也無權要求買受人返還房屋。不過,該約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權請求違反約定的侄子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2】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動產質權的設立,須以向質權人轉移質物的占有為前提。當甲以其手表向乙設定質押時,如果甲乙之間約定手表仍存放于甲處,則該質權設定行為因違反“物權內容法定原則”而無效(只是質權未生效,并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2.一物一權原則
3.物權公示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的權利狀態(tài)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tài)則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xiàn)出來的物權實際存在瑕疵,為保護交易安全,對信賴該公示的物權并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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