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jīng)濟法》法律基礎知識復習資料(四)
更新時間:2011-07-08 08: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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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的區(qū)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zhì)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不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guī)定。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有兩類: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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