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稅法》講義:第十六章(2)


第二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點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1.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
2.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
3.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4.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一)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必經復議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10――選擇復議
(二)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稅務機關做出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fā)稅務登記證、發(fā)售發(fā)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七)稅務機關做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八)收繳發(fā)票、停止發(fā)售發(fā)票。
(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新增(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另外,《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試行)》還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規(guī)定如下: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經典例題】2005年
下列各項中,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必經前置程序的有( )。
A.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出口退稅引起的稅務爭議
B.稅務機關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引起的稅務爭議
C.因稅務機關適用法律錯誤,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二年前稅款引起的爭議
D.因納稅中介機構計算錯誤,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三年前的稅款引起的稅務爭議( )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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