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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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國務院決定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guī)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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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本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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