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知識點


【摘要】環(huán)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整理發(fā)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知識點”,將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涉及到的相關知識點“第一章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進行講解,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生打好《中級經濟法》基礎提高學習效率,特提供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會涉及的考點,現(xiàn)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
編輯推薦: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各科目章節(jié)知識點匯總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因行為人自愿的撤銷行為而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tài)度。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
(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5)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
(3)乘人之危的。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識訂立的合同。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則可撤銷民事行為視同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隸力;如果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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