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jīng)濟法》: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追認的關系
更新時間:2013-03-06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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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第三人為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此時第三人根本就不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且代理人給呈現(xiàn)的各種證明資料都是其有代理權的,這一點建議您看教材P23頁
區(qū)分行為到底是否有效,要看第三人是否為善意。
(1)如果第三人為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此時第三人根本就不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且代理人給呈現(xiàn)的各種證明資料都是其有代理權的,這一點建議您看教材P23頁(二),先看清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如果構成表見代理的,那么代理行為肯定是有效的,談不上追認的問題,第三人根本就認為代理人是有代理權的,跟他簽合同與跟被代理人簽訂合同是一樣的,他倆是一人,因此根本沒有追認的問題。
(2)如果第三人是知情的,例如:被代理人在撤銷了代理人權限之后通知了第三人,但是后來代理人還是找其簽訂合同的情況,第三人是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的,但他特別想簽訂這個合同,特別想賺這份錢,此時該怎么辦?這時才會涉及到追認的問題,第三人這里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善意”的,但與表見代理人中的“完全不知情”的善意是不同的,此時他善意的向被代理人進行追認,例如打個電話“喂、昨天你跟我說的那個人不是被你炒魷魚了嗎,今天他又到我這來簽合同了,這個合同怎么著啊”,對方如果說“沒關系,讓他簽吧,我承認”,這時就產(chǎn)生了追認的效果,合同此時就成立了。
(3)從上面總結可以看出,同一代理行為中(1)和(2)的情況是不可能混同在一起的。從(2)中可以引申出一點,如果第三人是知情的,而且不但知情,根本就是與代理人串通想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那么他就不是(2)這種情況下的善意相對人,此時也沒有追認的問題,該代理行為直接歸為無效即可,屬于22頁下面代理權的濫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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