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詳細講解與練習五


第一章經濟法總論:在學習中起的法律基礎性學習的作用,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在考試中只有廣度,沒有深度。在近年的考試中,經濟法總論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題型主要是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
本章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法和經濟法的概念。二是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三是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jié)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fā)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guī)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例題】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 (2007年)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仲裁協(xié)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因此本題的表述是正確的。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從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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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例題1】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
A、甲乙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甲乙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解析】正確選項為B。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與人身有關的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業(yè)承包合同發(fā)生糾紛可以由法律規(guī)定的組織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調整。
【例題2】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仲裁解決的是( )。
A、婚姻糾紛
B、買賣合同
C、收養(yǎng)糾紛
D、繼承糾紛
【答案】B
【例題3】下列選項中,不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
A、房地產轉讓糾紛
B、財產繼承糾紛
C、財產租賃糾紛
D、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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