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更新時間:2019-07-23 12: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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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正在緊張的復習中,環(huán)球網校小編特整理并發(fā)布“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變更及解除”,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考點內容,可以結合中級經濟法章節(jié)練習題對知識點進行鞏固。
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效力變更。
保險合同的解除
除保險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兩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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