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訂立
更新時間:2019-07-22 13: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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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正在緊張的復習中,環(huán)球網校小編特整理并發(fā)布“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訂立”,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考點內容,考生可以結合中級經濟法章節(jié)練習題對知識點進行鞏固。
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要求保險的意思表示。
(2)承保。承保是指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
2.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保險經紀人
1.保險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實施保險經紀行為。保險經紀人是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
2.保險經紀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從事保險經紀行為。
3.保險經紀人可以依法收取傭金。但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傭金。
4.保險經紀人是專門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單位,而不能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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