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考試《招標采購案例分析》練習題


某醫(yī)院決定投資一億余元,興建一幢現(xiàn)代化的住院綜合樓,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施工單位,但招標文件對省內的投標人與省外的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確了投標保證金的數(shù)額。該院委托某建筑事務所為該項工程編制標底。2000年10月6日招標公告發(fā)出后,共有A、B、C、D、E、F等 6家省內的建筑單位參加了投標。招標文件規(guī)定2000年10月30日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2000年11月3日舉行開標會。其中,E單位在2000 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標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標保證金。開標會由該省建委主持。結果,某所編制的標底高達6200多萬元,與其中的A、 B、C、D等4個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均在5200萬元以下,與標底相差1000萬余元,引起了投標人的異議。這4家投標單位向該省建委投訴,稱某建筑事務所擅自更改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規(guī)定,多計漏算多項材料價格,并夸大了工程量,使標底高出實際估算近1000萬元。同時,D單位向某醫(yī)院要求撤回投標文件。為此,該院請求省建委對原標底進行復核。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進行標底復核的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以下簡稱總站)拿出了復核報告,證明某建筑事務所在編制標底的過程中確實存在這4家投標單位所提出的問題,復核標底額與原標底額相差近1000萬元。
由于述問題久拖不決,導致中標書在開標三個月后一直未能發(fā)出。為了能早日開工,該院在獲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標金額和工程結算方式,確定某省某公司為中標單位。
【問題】:
1. 上述招標投標程序中,有那些不妥之處?請說明理由。
2. E單位的投標文件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3. 對D單位撤回投標文件的要求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4. 問題久拖不決后,某醫(yī)院能否要求重新進行招標?為什么?
5. 如果重新進行招標,給投標人造成的損失能否要求某醫(yī)院賠償?為什么?
【參考答案】1.在上述招標投標程序中,不妥之處包括:
(1) 在公開招標中,對省內的投標人與省外的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為公開招標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的投標人,不允許對不同的投標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與舉行開標會的時間不是同一時間。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3)開標會由該省建委主持。開標應當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為行政管理機關只能監(jiān)督招標投標活動,不能作為開標會的主持人。
(4)中標書在開標三個月后一直未能發(fā)出。評標工作不宜久拖不決,如果在評標中出現(xiàn)無法克服的困難,應當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標失敗)。
(5)更改中標金額和工程結算方式,確定某省某公司為中標單位。如果不宣布招標失敗,則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參考答案】2.E單位的投標文件應當被認為是無效投標而拒絕。因為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因此,對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包括期限),招標單位將視為不響應投標而予以拒絕。
【參考答案】3.對D單位撤回投標文件的要求,應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因為,投標行為是一種要約,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的,應當視為違約行為。因此,招標單位可以沒收D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參考答案】4.問題久拖不決后,某醫(yī)院可以要求重新進行招標。理由是:(1)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如果在開標后(即標底公開后)再復核標底,將導致具體的評標條件發(fā)生變化。實際上屬于招標單位的評標準備工作不夠充分。
(2)問題久拖不決,使得各方面的條件發(fā)生變化。再按照最初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條件訂立合同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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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重新進行招標,給投標人造成的損失不能要求某醫(yī)院賠償。雖然重新招標是由于招標人的準備工作不夠充分導致的,但并非屬于欺詐等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而招標在合同訂立中僅僅是要約邀請,對招標人不具有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招標并不能保證投標人中標,投標的費用應當由投標人自己承擔。
某事業(yè)單位(以下稱招標單位)建設某工程項目,該項目受自然地域環(huán)境限制,擬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該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的審批手續(xù),已經批準;資金來源尚未落實;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考慮到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yè)來自各地,招標單位委托咨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分別用于對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業(yè)的評標。
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有10家施工企業(yè)作出響應。在資格預審階段,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與機構和企業(yè)概況、近2年完成工程情況、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況、資源方面的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其中一家本地公司提交的資質等材料齊全,有項目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招標單位認定其具備投標資格。
某投標單位收到招標文件后,分別于第5天和第10天對招標文件中的幾處疑問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單位提出。招標單位以提出疑問不及時為由拒絕作出說明。
投標過程中,因了解到招標單位對本市和外省市的投標單位區(qū)別對待,8家投標單位退出了投標。招標單位經研究決定,招標繼續(xù)進行。
剩余的投標單位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前,對投標文件進行了補充、修改。招標單位拒絕接受補充、修改的部分。
【問題】:
1.簡述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程序。
2.該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程序在哪些方面不妥之處?應如何處理?(請逐一說明)
3.招標文件由哪些部分構成?
【參考答案】
問題1:答: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程序按照階段可劃分為:
(1)招標活動的準備工作,包括: ①確定招標方式;②劃分標段。(2)發(fā)布招標公告與投標邀請書。
(3)進行資格預審: ①資格預審通告; ②發(fā)出資格預審文件; ③對潛在投保人資格的審查和評定。
(4)編制和發(fā)售招標文件: ①發(fā)售招標文件; ②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開標:①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檢查; ②拆封、宣讀投標文件。
(6)評標: ①初步評審; ②詳細評審。
(7)中標。
問題2:答:該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程序存在諸多不妥之處:(1)招標單位采用的招標方式不妥。受自然地域環(huán)境限制的工程項目,宜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2)該工程項目尚不具備招標條件。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①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②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的,已經批準; ③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xù)的,已經核準; ④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⑤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3)招標單位編制兩個標底不妥。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4)資格預審的內容存在不妥。招標單位應對投標單位近3年完成工程情況進行審查。(5)招標單位對上述提及的本地公司具備投標資格的認定不妥。投標單位提交的資質等資料應由法人代表簽章。(6)招標單位以提出疑問不及時為由拒絕作出說明不妥。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中的疑問,應在收到招標文件后的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單位提出。對于投標單位第10天提出的書面疑問,招標單位有權拒絕說明。(7)招標單位決定招標繼續(xù)進行不妥。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單位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8)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補充、修改投標文件拒絕接受不妥。投標單位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該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問題3:答:招標人根據(jù)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1)投標邀請書;(2)投標人須知;(3)合同主要條款; (4)投標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6)技術條款;(7)設計圖紙;(8)評標標準和方法;(9)投標輔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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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訴被告):天津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江蘇省某建設工程總公司。
原、被告雙方于2000年2月8日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簽訂了施工合同,由被告完成原告開發(fā)的某房地產項目,該工程包括還遷樓和商品樓共三棟樓。合同規(guī)定了工程建筑面積31677平方米,工程造價32807820元(暫定),付款方式為按進度付款,2000年3月1日開工,竣工日期為 2001年10月25日。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于2000年9月19日簽訂紀要(以下稱《9.19會議紀要》),對施工合同內容作了部分變更。紀要約定,被告(反訴原告)在2000年內確保工程主體完工,原告(反訴被告)確保落實工程資金1700萬元(含前期已付工程款)。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因資金及工程進度問題產生矛盾,被告于2000年國慶節(jié)前基本停工。為此原告起訴至某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原告還認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被告未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擅自將地下室的混凝土澆筑厚度由24毫米改為12毫米。被告則提出反訴,認為原告拖欠巨額工程款,經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才被迫停工的,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無質量問題,地下室的混凝土澆筑厚度由24毫米改為12毫米,是原告(反訴被告)要求的。被告認為:該項目從2000年3月1日開工到2000年9月,原告(反訴被告)從未按合同要求按時支付工程款,到2000年9月被告(反訴原告)已完成工程量1300萬元,而原告(反訴被告)僅僅支付工程款507萬元,拖欠工程款近800萬元。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原告(反訴被告)確實拖欠了巨額工程款;地下室的混凝土澆筑厚度由24毫米改為 12毫米,工程師下達過口頭變更指令,原告(反訴被告)也予以承認。
【問題】:
1.該工程采用的是哪一種施工合同?是否妥當?為什么?
2.《9.19會議紀要》對施工合同的修改是否有效?為什么?
【參考答案】
問題1: 答:該工程采用的是可調價格合同。施工合同的價款可以按照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確定。該工程約定工程造價32807820元(暫定),因此意味著價格可以調整,是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約定具體的價格,因此,該工程也不是成本加酬金合同。該工程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妥當。因為該工程的規(guī)模較大、工期較長,應當允許價格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調整。
問題2:答:《9.19會議紀要》對施工合同的修改有效。因為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協(xié)議書的組成部分。而協(xié)議書是施工合同文件中解釋順序排列第一的,當其內容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沖突時,以協(xié)議書的內容為準;如果變更的內容與協(xié)議書的內容沖突,因為兩種文件的解釋順序相同,則應以協(xié)議時間在后的為準,即以《9.19會議紀要》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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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產公司就一住宅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B建筑公司與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參加了投標,B建筑公司中標。2000年12 月14日,A房地產公司向B建筑公司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其中表內容:建筑面積74781平方米,中標價格8000萬元人民幣,要求12月25日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開工。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產公司的要求提出,為抓緊工期,應該先做好施工準備,后簽工程合同。A房地產公司同意了這個意見。之后,B建筑公司進入了施工現(xiàn)場,平整了場地,將打樁樁架運入現(xiàn)場,并配合A房地產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兩根樁,完成開工儀式。
工程開工后,雙方還正式簽訂承包合同,就因為對合同內容發(fā)生了爭議。A房地產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將工程中的某個專項工程分包給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標文件沒有要求必須分包而拒絕。2001年3月1日,A房地產公司明確函告B建筑公司:將“另行落實施工隊伍?!?/P>
于是,B建筑公司只得訴至工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產公司既已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就表明招投標過程中的要約已經承諾,按《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產公司的法定義務。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產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560萬元。A房地產公司辯稱:雖然已發(fā)了中標通知書,但這個文件并無合同效力,且雙方尚未簽訂合同, 不存在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A房地產公司有權另行確定合同相對人。
【問題】
(1)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為什么?
(2)發(fā)出中標通知書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為什么?
(3)由于沒有訂立合同,雙方都有一定損失,雙方的損失應當如何承擔?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要約。原因在于,投標行為符合要約的概念和條件。投標的內容具體明確,因為投標意味著對招標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標文件的內容,可以確定合同的全部內容,因此,投標行為將使合同內容具體確定。同時,投標人表明一旦中標,將受投標文件約束,表現(xiàn)為中標后將按照投標文件訂立合同,且往往以投標保證金作為保證,因此,也符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一條件。
(2)發(fā)出中標通知書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承諾。由于投標人投標的過程為要約,那么招標人在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嚴格評審,確定某一投標人為中標人之后,向其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即為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因為中標通知書的發(fā)出意味著招標人接受了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即中標通知書是受要約人(招標人)同意要約(投標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標文件又意味著對招標文件的接受,兩者的內容構成了明確具體的合同內容。
(3)由于沒有訂立合同,雙方都有一定損失。《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钡谒氖鶙l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币虼耍绻p方最終沒有簽訂合同,則應當有一方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在正常的情況下,合同的內容都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體現(xiàn)出來。但是,在這一過程中,招標人處于主動地位,投標人只是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如果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則應當是廢標。因此,一旦出現(xiàn)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都沒有約定合同內容的情況,應當屬于招標文件的缺陷。此時的處理原則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和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第一,雙方協(xié)議補充;第二,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就本案而言,一般情況下,承包人(B建筑公司)應當自己完成發(fā)包的全部工作內容,承包的內容進行分包則為特殊情況;況且,我國立法并不鼓勵發(fā)包人(A房地產公司)指定分包。因此,不進行分包是一般的理解。從另一角度看,一般情況下不進行分包是交易習慣。因此,如果A房地產公司拒絕簽訂合同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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