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guī)與職業(yè)道德:票據結算(9)


八、建設工程合同
1、經發(fā)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經定作人的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舉例:甲為發(fā)包人,總工程價款為8000萬元,總承包人A經過發(fā)包人甲的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給B來完成,總承包人A和分包人B應當對發(fā)包人甲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題】2004年4月1日,總承包人乙公司經發(fā)包人甲公司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質量出現(xiàn)問題,給甲公司造成200萬元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B、由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首先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擔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D
2、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3、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案例:甲公司、A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A公司為承包人,雙方約定,在07年4月1日之前支付8000萬元的工程價款,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A應當催告發(fā)包人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甲公司仍然不支付,在這種情況下,A可以將該工程建設項目折價抵償8000萬元,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從拍賣所得中享有優(yōu)先受償工程價款的權利。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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