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二章(1)


第一節(jié) 行政主體概述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主要特征如下:
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
2、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是否享有行政權力,是決定某個社會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先決條件。
3、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4、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
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關鍵條件。
二、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
(一)行政職權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權能。行政職權作為行政權的法律表現(xiàn)形式,除了具有權力的一般屬性,如強制性、命令性、執(zhí)行性等以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權、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查權等。
2、優(yōu)益性。這是由行政職權的公益性決定的。為了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賦予行政主體有效行使行政職權的保障條件,包括職務上的優(yōu)先權和物質上的受益權。
(1)行政優(yōu)先權,如: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xié)助權;先行扣留、即時強制等。
行政優(yōu)先權的行使要求:A.必須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從事公務時;B.為實現(xiàn)行政目的所必需;C.要有法律依據(jù)。
(2)受益權體現(xiàn)的是行政主體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而不是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表現(xiàn)為國家向行政主體提供行政經費、辦公條件、交通工具等。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處分性。不可自由處分性主要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一是不得隨意轉移。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未經法律許可一般不得隨意轉移。只有符合法定條件,行政職權才能轉移,二是不得隨意放棄或拋棄。行政職權行使過程也就是行政職責履行過程。
(二)行政職權的內容。(主要包括10類,注意記憶具體職權種類的具體表現(xiàn),是考試的重點)
1、行政立法權;2、行政決策權;3、行政決定權;4、行政許可權;5、行政命令權;6、行政執(zhí)行權;7、行政檢查權;8、行政強制權;9、行政處罰權;10、行政司法權。
提示1:我國憲法和法律將行政立法權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行使,即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擁有行政立法權。此外,經權力機關特別授權,某些經濟特區(qū)的市人民政府也擁有行政立法權,如汕頭市、珠海市等。
提示2:行政決定權,具體體現(xiàn)為行政確認權、行政獎勵權、行政處分權、行政物質幫助權、行政指導權等。
提示3:行政司法權即行政主體作為第三人,在法定范圍內對一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進行裁判處理的權力,包括行政調解權、行政仲裁權、行政裁決權和行政復議權等。
【例題】下列不屬于行政決定權范圍的是( )。
A、行政確認權 B、行許可權 C、行政獎勵權 D、行政物質幫助權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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