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第二章(13)
更新時間:2009-11-19 09: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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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收優(yōu)先的規(guī)定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1.稅收與無擔保債權的關系:稅收優(yōu)先,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稅收與有擔保債權的關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順序,欠稅在前稅款優(yōu)先。
稅收與其他行政處罰的關系: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對稅務機關、納稅人、擔保債權的債權人的規(guī)定:
(1)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2)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chǎn)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
(3)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五)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guī)定
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是指稅務機關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應負責繳清全部稅款,然后再解決內(nèi)部的分攤問題。
欠繳稅款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chǎn)或者大額資產(chǎn)以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怠于行使或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低價轉讓受讓人知道、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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