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知識點串講:公司章程
更新時間:2012-11-28 09: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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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公 司 章 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義 P 58――59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準則,具體指對公司的組織、運營、解散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公開性質的法律文件。
意義:a.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契約,是公司與其股東、董事或監(jiān)事之間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律依據(jù);
B.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務公開的手段,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的制約條件,各國公司法均將公司事務的公開性作為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二、公司章程的內容 P 59-60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
種類: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經營范圍、公司股份和每股代表的金額、公司股東姓名或名稱及住址、訂立章程的時間等。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由法律列舉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絕對是否予以記載的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沒有列舉也不強制記載,發(fā)起人根據(jù)實際需要記入章程的事項。
第五節(jié) 公司設立登記
一、公司設立的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P 60
二、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與核準 P 60――61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申請與核準: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要發(fā)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并在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自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和核準:董事會在創(chuàng)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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