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法律專業(yè)中國法制史課講義要點


中國歷代主要法律
一、 奴隸制社會的主要法律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此外,注意鄭國鑄刑書;竹刑。
二、 封建社會的主要法律
(一)戰(zhàn)國時期-《法經》掌握其作者、篇目、意義,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最系統(tǒng)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簡》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三)漢朝-約法三章的原始意義;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 主要是分裂割據(jù)的時期,但法制建樹較大
1.魏律 注意改具律為刑名
2.晉律 又稱泰始律,分刑名為刑名和法例兩篇。
3.南朝法律 沿用晉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 改科為格
6.大統(tǒng)式 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齊律 定律12篇,影響深遠;合刑名、法例為名例律;規(guī)定重罪十條;規(guī)范刑罰。
注意:從戰(zhàn)國法經的具法;戰(zhàn)國秦以及秦漢的具律;到曹魏時改為刑名;到晉律中分為刑名和法例兩篇;北齊律又合為名例律的發(fā)展過程。
8.北周律 建樹不大
(五)隋
1.開皇律 定十惡;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業(yè)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 掌握宋刑統(tǒng),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編敕;編例
(九)元
1.《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法律
2.《風憲宏綱》 有關綱紀、吏治
3.《大元通制》 元朝比較完備的法律
4.《元典章》 地方官府所匯的法律
5.《至正條格》 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 改篇目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誥 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體現(xiàn)
3.大明會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條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2.《大清會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一)太平天國
1.《天朝田畝制度》體現(xiàn)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規(guī)定太平天國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罰。
3.《資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尤其是戰(zhàn)亂的環(huán)境下,無法實現(xiàn)。
(二)清末(1840-1912年)
1.憲法性法律 欽定憲法大綱;十九信條
2.刑法 大清現(xiàn)行刑律的特點:根據(jù)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對民事條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過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編;規(guī)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則;規(guī)定新刑罰,區(qū)分主刑,從刑;規(guī)定了一些新罪名。這些內容要重點掌握。
3.民律草案 共五編,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實行。
4.商律(略)
5.《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6.《法院編制法》規(guī)定各級審判廳的設置,實行四級三審制。
(三) 南京臨時政府
1.憲法性法律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重點掌握:背景,公布時間,五點內容,三個特點,意義;
(2)不要認為是孫中山親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憲法-孫中山沒有親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憲法(盡管革命派說相當于憲法,但畢竟不是憲法)。
2.其他法令:保護人權,保護私產,廢除陋習,保護華僑,廢除刑訊逼供,廢除體罰,反對株連等。(大體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憲法性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1923年10月10號):它是中國近代第一部正式憲法-雖然在程序上是賄賂的結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稱上,并非一無是處。
2.刑事法律
暫行新刑律:基礎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則,刑罰制度都一樣,僅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語,改成民國下的用語。
(五)國民政府
1.憲法性法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黨治下的產物,其基本精神是維護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雖于1936年5月5號公布了,但沒有實施,理由是日本侵華使得沒有條件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了解基本內容及條文。
2.民法
五編。注意與清朝的五編(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不一樣,而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采取國家本位主義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襲外國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兩部。新的內容主要是規(guī)定了保安處分。
4.民事訴訟法
注意其當事人進行主義。
5.刑事訴訟法
注意自由心證原則。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組織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權
1.工農民主政權時期
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文件,其特點是由勞動人民當家作主;規(guī)定的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傾的影響,即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
2.抗日民主政權時期
陜甘寧邊區(qū)施政綱領為代表規(guī)定的參議會制。
3.人民民主政權時期
陜甘寧邊區(qū)憲法原則:最大的建樹是規(guī)定了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中國歷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權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問題)
(一)奴隸制時期 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買賣。
(二)封建制時期 私田可以買賣,國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 在民法的物權編里具體規(guī)定。
二、契約
(一)奴隸制時期
西周時期買賣契約 :質,劑;借貸契約:傅別
(二)封建社會(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略)
三、婚姻制度 歷史上變化不大
掌握內容:六禮的內容和影響。在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屬于誤印,應刪去。同姓不婚的內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遠,擴大本家族的勢力;厚別,嚴格區(qū)別同宗,防止紊亂綱常。這一規(guī)定影響深遠,到大清現(xiàn)行刑律才開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體內容。
四、家庭制度:父權制、夫權制
五、繼承制度:嫡長子繼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與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關。
中國歷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賊、殺(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過之疵:審判官在五等過失免人之罪時所出現(xiàn)的五種弊?。何┕?舊僚屬) 惟反(恩人) 惟內(親屬) 惟貨(行賄) 惟來(故交),從而把不該開脫的人開脫了,這要以開脫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語:泄密(漢)
5.重罪十條(北齊)
6.十惡(隋開皇律)
二、刑罰
舊五刑;
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清末過渡刑罰(現(xiàn)行刑律規(guī)定的:罰金、徒、 流、遣、死);
近代刑罰(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
三、刑法原則
1.區(qū)分過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過失)(西周) 2.區(qū)分偶犯和慣犯:惟終和非終(西周)
3.區(qū)分主犯和從犯:造意和非造意(漢)
4.罪疑惟輕(呂刑)
5.株連:緣坐(株連親屬);連坐(株連非親屬)
6.贖:也可以認為是刑罰,區(qū)別罰金
7.寬嚴適中
8.訴訟時效和法律時效
9.因時因地制宜:“刑罰世輕世重”(因時):“三國三典”(因地):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10.老幼殘疾犯罪減免刑罰
11.據(jù)實定罪和論心(動機)定罪:漢武帝獨尊儒術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決獄,特別強調當事人的動機。
12.考慮犯罪的情節(jié)和認罪的態(tài)度
13.類推:呂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頒布前。
14.正當防衛(wèi)原則: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誣告反坐:最早起碼可追溯到戰(zhàn)國的秦國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數(shù)罪并罰
18.自首減刑或免刑
19.上請(請):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況下的犯罪必須報請皇帝裁決的原則,起源于西漢漢高祖劉邦,一直到清朝。
20.議(八議):周禮中有“八辟”,三國《曹魏律》始入律;八種貴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減等;親故賢能功勤貴賓。重點
21.親親得相首匿(漢)和同居有罪相為隱(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圍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論源頭:孔子的父子相隱的思想。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重視倫理的特點
22.五服治罪:晉律首先將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規(guī)定。
23.區(qū)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從輕處罰,保障官吏積極履行公務;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濟私而犯,要從嚴懲處,打擊官吏徇私枉法和貪贓枉法。
24.官當:用官品抵銷刑罰。最早由南朝的陳律規(guī)定下來,在后來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沒有了。因為當徒刑的比較多,故又稱“以官當徒”,但不僅僅是這樣。
25.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原則:唐律: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表現(xiàn)了既尊重外國習俗和法律的友好態(tài)度,又堅決維護主權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強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擬斷。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領事裁判權;大清新刑律第八條承認了領事裁判權;1943年才真正廢除。
26.同罪異罰:在我國存在了很久,從奴隸社會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甚至民主政權時期,都有此類規(guī)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規(guī)定。
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一)奴隸制社會 傳說的成分較重。西周的內容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師。
(二)封建制社會
戰(zhàn)國時期:秦的廷尉;齊的大理;楚國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齊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齊改為大理寺。在隋、唐、宋時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復核,御史臺負責監(jiān)察。元朝較特殊。在明清時期,大理寺負責復核,刑部負責審判,都察院負責監(jiān)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
主要類型:清末,中央刑部改為法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負責審判。地方省設高等審判廳,府設地方審判廳,縣設初級審判廳。審級制度為四級三審。與此相對應,設立了四級檢察機關,分別是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設置與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實行審檢合一制,在各級審判廳設立各級檢察廳。在中華民國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審判機關中央設最高法院,省設高等法院,縣市設地方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人民民主政權時期設置較復雜。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區(qū)別;廷尉到大理寺的變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變化。
二、訴訟制度
(一)奴隸制社會
(二)封建制社會
重點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漢朝的秋冬行刑,春秋決獄。登聞鼓制度確立于西晉。北魏開始實行死刑奏報制度。明清時期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熱審,秋審,朝審及廠衛(wèi)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
重點掌握領事裁判權、會審公廨。
此外掌握馬錫五審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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