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二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專業(yè)技能》習題(5)


簡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程序。
【答案】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程序如下:
(1)申請和受理
發(fā)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
(2)調查和調解
調解委員會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調解員應當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3)調解協議書
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的結果和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各執(zhí)一份。
(4)與協商、調解相關的時效規(guī)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guī)定了仲裁時效以及中斷和中止。協商、調解均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緊密聯系。勞動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勞動爭議或者請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①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在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
②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xù)協商的;
③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未達成一致的;
④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⑤一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后,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⑥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后,在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⑦在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以及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⑧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
(5)人民法院的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fā)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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