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xiāng)規(guī)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七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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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如何登記?
自2014年以來,我國已逐步建立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規(guī)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已納入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法規(guī),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tǒng)一辦理。因此,原《土地管理法》中關于政府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已與現實脫節(jié),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對此作岀相應調整,其中明確規(guī)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執(zhí)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0、什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哪些主要規(guī)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1978 年底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實行包產到戶,拉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序幕;1986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了土地承包經營的具體內容和取得方式,此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以下簡稱《農業(yè)法》)等法律對此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2007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我國用益物權的獨立權利類型作了明確規(guī)定。
2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包括發(fā)包主體和承包主體。根據法律規(guī)定,發(fā)包主體(即發(fā)包方)根據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情況而確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代表村農民集體發(fā)包;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代表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發(fā)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土地承包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承包方),根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種情況確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是農戶、單位或個人,不限于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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