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6年,甲公司發(fā)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如下:
(1)20×6年1月1日,甲公司以30 000萬元總價款購買了一棟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的公寓。該公寓總面積為1萬平方米,每平方米單價為3萬元,預計使用壽命為5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甲公司計劃將該公寓用于對外出租。
(2)20×6年,甲公司出租上述公寓實現租金收入750萬元,發(fā)生費用支出(不含折舊)150萬元。由于市場發(fā)生變化,甲公司出售了部分公寓,出售面積占總面積的20%,取得收入6 300萬元,所出售公寓于20×6年12月31日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xù)。20×6年12月31日,該公寓的公允價值為每平方米3.15萬元。
其他資料:
①甲公司所有收入與支出均以銀行存款結算。
②根據稅法規(guī)定,在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時,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可以按照其購買成本、根據預計使用壽命5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自購買日起至處置時止計算的折舊額在稅前扣除,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減去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提折舊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③甲公司當期不存在其他收入或成本費用,當期所發(fā)生的150萬元費用支出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不存在未彌補虧損或其他暫時性差異。
④不考慮除所得稅外其他相關稅費。
要求:
(1)編制甲公司20×6年1月1日、12月31日與投資性房地產的購買、公允價值變動、出租、出售相關的會計分錄。
(2)計算投資性房地產20×6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及暫時性差異。
(3)計算甲公司20×6年當期所得稅,并編制與確認所得稅費用相關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