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16):撤銷權
更新時間:2019-05-06 14: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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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使廣大考生高質(zhì)量復習,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16):撤銷權”請各位考生認真學習,并做筆記。
1.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1)放棄債權:包括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2)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第三人)“知道”
明顯不合理價格 | 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 轉(zhuǎn)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有惡意) |
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 轉(zhuǎn)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市場交易價30%收購他人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轉(zhuǎn)讓人知道(有惡意) |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3.行使法律效果
當事人 | 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 |
效力 | 處理 | 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無優(yōu)先受償權 |
費用 | 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應當適當分擔 | |
范圍 | 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
管轄 | 由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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