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真題必考點: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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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1、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X<3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3個月≤X<1年 試用期:Y≤1個月
1年≤X<3年 試用期:Y≤2個月
3年≤X,無固定期限 試用期: Y≤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服務期
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
服務期未滿,合同期滿,合同續(xù)延至服務期滿
違約賠償以培訓費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務期比例
【注意】若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超過上述計算結果,則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無效,若低于計算結果則以約定為準
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有過錯的 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有過錯的 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3、保密協(xié)議及競業(yè)限制
(1)對象
高管、高技和其他負保密義務人員(非所有勞動者)
(2)訂立
約定補償金 有效
未約定補償金 無效
約定的競業(yè)限制期限超過“2 年” 超過部分無效
(3)履行
“未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實際履行,可要求按合同解除“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的 30%”、“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兩者中較高者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有效
單位主張解除,勞動者可要求“額外3個月”補償金,解除
單位原因不支付補償金時間“不滿3個月”,勞動者可要求支付,此時不可以要求解除約定,有效
單位原因導致“3 個月”不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勞動者可要求支付,同時可以要求解除約定,解除
勞動者不履行,單位要求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后還可要求繼續(xù)履行,有效
【注意】用人單位僅可在“服務期”及“競業(yè)限制”中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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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
【單選】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的是( )。
A.休息、休假
B.服務期
C.工作時間
D.合同期限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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