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喪失補救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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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權利喪失補救有三種方法: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
(1)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支票、填明“現(xiàn)金 ”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
(2)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 訟來補救票據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 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 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fā)布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fā)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4)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5)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 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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